1.《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十一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农村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2.第五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应当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会同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仅受理实名制举报所举报线索必须具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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