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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21-05-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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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

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质量建设“四个在汉中”,打造“旅居在汉中”特色品牌,更好地发挥全市旅游资金支持和引导作用。根据《陕西省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资金的筹集

  (一)集中统筹安排的旅游发展资金共计12000万元,其中:市级筹措6000万元,县区筹措6000万元。

  (二)市级筹措的6000万元中,市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3000万元,汉中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筹措3000万元市场化运作,用于旅游产业发展。


  第三条  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在汉中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文旅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和考核办法,组织考核,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对项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牵头开展绩效目标设置和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文旅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根据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相关资金,并审核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及支持范围




  第四条  旅游发展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通过市县共同出资,设立旅游发展资金,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和厉行节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集中使用。旅游发展资金分别在市本级和各县区年度预算中列支后,由市级集中并统筹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旅游项目。

  (三)引导放大。充分发挥旅游发展资金的示范和放大作用,创新旅游发展扶持方式,引导和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全市旅游发展。

  (四)突出重点。旅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部署要求,推进打造“旅居在汉中”特色品牌。


  第五条  旅游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旅游宣传促销。组织和参加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利用媒体开展旅游宣传推介,接待境内外媒体及境外旅游商,旅游市场调研,其他旅游宣传促销等项目。

  (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全市旅游服务设施,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包括旅游集散中心、标识体系、服务中心、安全体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文化和旅游融合。推进公共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融合,实现设施和服务共建共享。推进文化旅游商品平台建设,打造发挥公益孵化作用的平台项目。

  (四)旅游产品供给体系建设。支持景区建设项目、城市旅游功能区建设项目、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旅游”产业融合项目等。

  (五)旅游项目奖补。奖励突破引导、创新创建,包括成功创建国家5A 、4A级景区和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  旅游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

  根据项目特点和性质,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和直接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对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二)直接补助。对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的项目,结合相关规划和支持重点,采取专项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财务核算



  第七条  市文旅局按照考核办法对项目进行月检查、季考核,并对考核结果打分排名。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拨付资金。

  第八条  各级文旅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旅游发展资金与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近两年已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

  第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核算,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资金,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和三公经费支出,严禁转移、截留、侵占或挪用。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指标进行自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监督管理。各级文旅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并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对当年未按用途使用的资金将收回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各级文旅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要对资金使用单位填报的绩效目标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目标指标自评材料上报市文旅局。市文旅局汇总形成全市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绩效自评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市文旅局。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文旅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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