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里程碑意义
1.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
2.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
3.完善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4.构建信访工作监督体系;
5.实现对信访工作领域的全覆盖;
6.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
立法目的
1.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
2.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
3.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2.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4.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5.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6.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7.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
8.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9.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10.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信访工作机制
2.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3.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信访事项的办理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监督和追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乡村振兴局”网站
是否继续?